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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用户享受缴纳污水处理费优惠政策的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8日  浏览次数:

一、优惠对象:
    凡持有市民政部门发放的盖有民政部门印鉴的银行存折(在有效期内),并在我公司立户的自来水用户,均可享受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仅限于生活用水。
   二、优惠标准:
   “低保”用户享受优惠,须在交费时出示盖有民政部门印鉴的银行存折(在有效期内),经售水部门核实后,按襄樊市物价局公告(襄价[2005]第1号)规定的标准享受优惠。
   1、用户当月用水量在8吨以内的(含8吨),按原征收标准(0.16元/吨)缴纳污水处理费。
   2、用户当月用水量超过8吨的,8吨以内的按原标准交纳污水处理费;超过8吨的部分按现行标准0.5元/吨交纳。
   三、办理程序:
   1、用户须持身份证和盖有民政部门印鉴的银行存折(在有效期内)原件和复印件,到供水营业所填写享受《“低保”用户污水处理费优惠政策的申请表格》(样表附后)。
   2、《“低保”用户享受缴纳污水处理费优惠政策申请表》在各营业所领取,并办理审核手续(未经审核无效)。
   3、由各营业所对辖区内用户进行核查(对于“低保”户名与立户水表户名不符者,由用户所在街道或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4、经各营业所核查后的用户材料上报襄樊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售水营销部进行审核备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待批准后的用户优惠名单资料输入售水局域网系统,用户即可享受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
   5、在我公司总表混合用水用户、集体户(享受低保政策并未单独立户者),先按通知单上的金额在营业厅交费,然后凭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件和经批准的《“低保”用户享受缴纳污水处理费优惠政策的申请表》,在各营业所大厅主管处,办理优惠金额的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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